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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工程变更、索赔管理
1.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变更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费用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一个暂定价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作为临时支付工程款的依据。工程变更款项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4.变更估价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3)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审批完毕。
5.索赔成立的条件:
(1)承包人费用索赔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
1)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2)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不可抗力除外;
3)索赔事件造成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
(2)工程延期申请成立的条件(同时满足):
1)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
2)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滞后;
3)施工进度滞后影响到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6.工期索赔的计算:关键线路上工程活动持续时间的拖延,必然造成总工期的拖延,可提出工期索赔,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活动在时差范围内的拖延如果不影响工期,则不应批准工期索赔的要求。
7.索赔费用的组成: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迟延付款利息等)、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规费与税金及其他应包含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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